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1系张某2的长子,张某2系张某1的祖母,三人系同胞兄弟。 张某2于20XX年去世,其遗产由其所有子女共同继承。 经协商,张某1与张某2子女达成如下继承协议:张某1的遗产由其所有子女平均分配,张某2的遗产不参与分配。 然而,张某1子女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协议,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经审理,法...
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1系张某2的长子,张某2系张某1的祖母,三人系同胞兄弟。
张某2于20XX年去世,其遗产由其所有子女共同继承。
经协商,张某1与张某2子女达成如下继承协议:张某1的遗产由其所有子女平均分配,张某2的遗产不参与分配。
然而,张某1子女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协议,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1子女提出的主张成立,遂判决如下:
一、张某1的遗产由张某1的长子张某11继承,每人享有的份额为XX%。
二、张某1的遗产由张某1的次子张某12继承,每人享有的份额为XX%。
三、张某2的遗产不参与分配,由张某1、张某11、张某12共同继承。
三、张某11、张某12的继承份额应合理分配给其母亲张某1、祖母张某2、其他子女。
判决生效后,张某11、张某12应当按照判决指定的份额继承张某1的遗产,张某1、张某2应当按照判决指定的份额继承张某2的遗产。
本判决为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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