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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遗产继承纠纷((军产房遗产继承能公证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2:09:06 浏览量:25

1. 军产房遗产继承能公证吗 2.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3.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一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 4. 法律依据: 5.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6...

军产房遗产继承能公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一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经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离婚的过错方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婚姻法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立法本意。

另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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