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本院认为 离异未要孩子抚养费给多少[案情]206年5月13日,女孩汪某与被告成某同居生活。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的左、右眼、二楼、卧室,以及厨房、猪圈各一间,砖混结构房屋两间,...
离异未要孩子抚养费给多少[案情]206年5月13日,女孩汪某与被告成某同居生活。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的左、右眼、二楼、卧室,以及厨房、猪圈各一间,砖混结构房屋两间,砖混结构房屋两间”,其中,砖混结构房屋两间”属于被告与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提交证明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证人证言及本院(2016)冀010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以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应当向本院提交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明与事实相符的证据,本院在对该证据的质证中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姚某2。
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并从2017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209年8月26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调解和好后,原告请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在青岛打工认识,双方在青岛打工并同居生活,207年1月8日,被告怀孕,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太大,根本不适合共同生活在一起。
被告暴躁的性格、嗜酒的恶习、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更是原告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
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也达到了极限。
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女儿陈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
被告有稳定的工作,且月收入将近三万元。
因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
由于原告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市区号房应判归原告所有。
另,被告多次威胁、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伤害,依法应该向原告赔偿。
为此,原告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