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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吴川市法院公开网(吴川市人民法院:陈某与叶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2:45:46 浏览量:59

1. 吴川市人民法院:陈某与叶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吴川市人民法院 3. 民事判决书 4. XXXX年XX月XX日 吴川市人民法院:陈某与叶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男,汉族,1978年1月1日...

吴川市人民法院:陈某与叶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被告叶某1,女,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被告叶某2,女,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被告叶某3,女,汉族,1993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被告叶某4,女,汉族,200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原告陈某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其遗产为一栋位于吴川市城区XX街XX号的房屋及一套位于XX街XX号的房屋。

原告父亲陈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其遗产为上述两栋房屋及一套位于XX街XX号的房屋。

本案由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和被告吴川市公安局负责调查。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的父亲陈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留下了一栋位于吴川市城区XX街XX号的房屋及一套位于XX街XX号的房屋,上述两栋房屋及一套位于XX街XX号的房屋共价值人民币XX万元。

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和被告吴川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确认,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和被告吴川市公安局于20XX年XX月XX日向原告陈某发出了《继承权纠纷起诉状》,并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叶某4作为原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共同代表原告陈某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去世时,其父亲陈某某健在,其父亲陈某某的遗产应当由其共同继承,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和被告吴川市公安局在调查中确认为陈某某的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上述遗产。

被告叶某4作为原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共同代表原告陈某参加诉讼,其代理行为合法有效。

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和被告吴川市公安局在调查中确认为陈某某的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上述遗产,但被告叶某4提出其并非陈某某的合法继承人,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和被告吴川市公安局共同继承上述遗产的份额为XX万元,被告叶某4主张其应得遗产的份额为XX万元,但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排除。

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和被告吴川市公安局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后立即上诉,期限为XX天。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助理审判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吴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年XX月XX日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其遗产为一栋位于吴川市城区XX街XX号的房屋及一套位于XX街XX号的房屋。

原告父亲陈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其遗产为上述两栋房屋及一套位于XX街XX号的房屋。

本案由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和被告吴川市公安局负责调查。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和被告吴川市公安局在调查中确认,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和被告吴川市公安局于20XX年XX月XX日向原告陈某发出了《继承权纠纷起诉状》,并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叶某4作为原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共同代表原告陈某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去世时,其父亲陈某某健在,其父亲陈某某的遗产应当由其共同继承,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和被告吴川市公安局在调查中确认为陈某某的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上述遗产。

被告叶某4提出其并非陈某某的合法继承人,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和被告吴川市公安局共同继承上述遗产的份额为XX万元,被告叶某4主张其应得遗产的份额为XX万元,但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排除。

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和被告吴川市公安局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后立即上诉,期限为XX天。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助理审判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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