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案号:(2023)来0101民初3028号 4. 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的婚姻关系 5. 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的离婚纠纷 6. 原告吕某与...
原告吕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
被告阮某1,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
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于2022年10月1日结婚,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现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如下:
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于2022年10月1日结婚,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原、被告于2022年10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离婚申请书,本院依法受理。
原、被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证人室领取了证人证言。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2年10月1日结婚,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双方共同财产为零,无个人财产,子女由原告吕某抚养,被告阮某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000元,如被告阮某不能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由原告吕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证人室领取的证人证言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10月31日共同财产为零,无个人财产,子女由原告吕某抚养,被告阮某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000元,如被告阮某不能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由原告吕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阮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六一条第一款、第四七条第二款、第四八条第一款、第四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来安县人民法院应用民事审判法律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如下:
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于2022年10月1日结婚,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原、被告于2022年10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离婚申请书,本院依法受理。
原、被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证人室领取了证人证言。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2年10月1日结婚,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双方共同财产为零,无个人财产,子女由原告吕某抚养,被告阮某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000元,如被告阮某不能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由原告吕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证人室领取的证人证言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阮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六一条第一款、第四七条第二款、第四八条第一款、第四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来安县人民法院应用民事审判法律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阮某1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其不履行判决,原告吕某有权依法强制执行。
终结本案。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