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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民政局离婚办事处电话号码(吕某与阮某1离婚纠纷 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8:13:11 浏览量:27

1. 判决书 2. 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案号:(2023)来0101民初3028号 4. 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的婚姻关系 5. 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的离婚纠纷 6. 原告吕某与...

判决书

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来0101民初3028号

原告吕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

被告阮某1,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

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于2022年10月1日结婚,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现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如下:

一、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的婚姻关系

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于2022年10月1日结婚,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二、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的离婚纠纷

  1. 原、被告于2022年10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离婚申请书,本院依法受理。

  2. 原、被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证人室领取了证人证言。

  3.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2年10月1日结婚,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双方共同财产为零,无个人财产,子女由原告吕某抚养,被告阮某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000元,如被告阮某不能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由原告吕某承担。

  1.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证人室领取的证人证言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证言。

  2.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10月31日共同财产为零,无个人财产,子女由原告吕某抚养,被告阮某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000元,如被告阮某不能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由原告吕某承担。

  3.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离婚。

  4. 本院认为,被告阮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六一条第一款、第四七条第二款、第四八条第一款、第四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来安县人民法院应用民事审判法律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如下:

一、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的婚姻关系

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于2022年10月1日结婚,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二、原告吕某与被告阮某1的离婚纠纷

  1. 原、被告于2022年10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离婚申请书,本院依法受理。

  2. 原、被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证人室领取了证人证言。

  3.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2年10月1日结婚,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双方共同财产为零,无个人财产,子女由原告吕某抚养,被告阮某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000元,如被告阮某不能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由原告吕某承担。

  1.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证人室领取的证人证言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证言。

  2.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离婚。

  3. 本院认为,被告阮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六一条第一款、第四七条第二款、第四八条第一款、第四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来安县人民法院应用民事审判法律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阮某1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其不履行判决,原告吕某有权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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