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1的婚姻关系 3. 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1的离婚请求 4. 被告贾某1的答辩和辩护 5. 本院认为 6. 判决 7. 审...
被告贾某1与原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1日受理,依法审理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贾某1于2011年1月1日结婚,与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日生育一子。
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被告贾某1于2022年12月11日因个人原因向原告李某提出离婚。
双方因离婚事项协商不成,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贾某1答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无事实依据。
被告贾某1表示,虽然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但子女由被告贾某1抚养,原告李某应支付子女抚育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贾某1与原告李某于2011年1月1日结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
被告贾某1于2022年12月11日因个人原因向原告李某提出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贾某1与原告李某应准予离婚,被告贾某1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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