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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法院李向欣(贾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0:26:02 浏览量:38

1. 判决书 2. 被告贾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4. 审判长:XXX 5. 审判员:XXX 6. 日期:202...

判决书

被告贾某1与原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依法审理终结。

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贾某1与原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手续,双方不再有任何婚姻关系。

二、被告贾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贾某1与原告李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双方生育一子。

由于双方感情不合,于2023年1月1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结婚,生育一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被告贾某1在本案中提起离婚诉讼,且经本院依法审理,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未协商一致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应当向双方说明情况,调解解决。

本案中,被告贾某1提出离婚诉讼,且经本院依法审理,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被告贾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1与原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手续,双方不再有任何婚姻关系。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贾某1与原告李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生育一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被告贾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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