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被告贾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4. 审判长:XXX 5. 审判员:XXX 6. 日期:202...
被告贾某1与原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依法审理终结。
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贾某1与原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手续,双方不再有任何婚姻关系。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贾某1与原告李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双方生育一子。
由于双方感情不合,于2023年1月1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结婚,生育一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被告贾某1在本案中提起离婚诉讼,且经本院依法审理,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未协商一致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应当向双方说明情况,调解解决。
本案中,被告贾某1提出离婚诉讼,且经本院依法审理,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被告贾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贾某1与原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手续,双方不再有任何婚姻关系。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贾某1与原告李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生育一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被告贾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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