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蒋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浙0203民初176号 ...
【文书来源】
原告蒋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某甲、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宁波市江北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原告经常在外地工作,双方于2018年7月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调解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曾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生有两个孩子,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也就原告及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矛盾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准许离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汤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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