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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赵守表一审判决(刘某1与毛某离婚纠纷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2:23:43 浏览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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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毛某离婚纠纷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鄂0626民初8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7-17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毛某1离婚;2、婚生女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元直至刘某2年满18周岁并高中毕业为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3。

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经常恶言恶语。

2017年4月16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为好,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家庭,期间双方虽为家庭共同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未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包容,仍有和好的可能。

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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