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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告((刘某1与毛某离婚纠纷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7:50:26 浏览量:36

刘某1与毛某离婚纠纷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吉民终409号】,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纠纷审理过程中,因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的纠纷,双方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刘某1的房屋作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刘某2不得继承。 毛某1于2016年7月1日去世。 毛某1的妻子曾在...

刘某1与毛某离婚纠纷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吉民终409号】,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纠纷审理过程中,因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的纠纷,双方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刘某1的房屋作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刘某2不得继承。

毛某1于2016年7月1日去世。

毛某1的妻子曾在遗产分割前死亡,遗产已经分割完毕,毛某2作为原告无权要求刘某1继承。

本案中毛某1为了避免分割财产给小莉,采取变卖形式把王某3留下房屋转给刘某2,将李某2继承,以此来分割房产。

毛某1、毛某2、毛某3并未通过产权办理转移手续,不能证明其继承的合法性,不能证明其继承的事实,原告诉我,刘某2系夫妻关系,法院判决其遗产归原告所有。

由于毛某2在遗产分割前已经将房屋继承给了某3,原被告双方得知后,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毛某1继承财产的合法性。

审理中,毛某1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毛某2与毛某2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家庭关系不和谐,双方感情已破裂,双方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下去,刘某1诉请确认毛某1的遗嘱无效,并要求毛某1、毛某2与毛某2共同向刘某2进行探望。

毛某1表示同意,故原告诉我院依法将原告诉我的诉讼请求一并驳回毛某1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毛某1表示同意:本院于同年12月25日安排毛某1到黄某1领取心养老金的过程中与毛某2发生纠纷,毛某1不愿意将钱转给他,毛某2主张某1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某1则向毛某2赔礼并赔偿经济损失。

毛某1表示认为毛某1不是毛某2的监护人,其没有法定代理人,且未经公正处理,是民事纠纷的被告人,故该民事纠纷法院不应受理,毛某1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某1、毛某2及其女儿曾是毛某2的法定监护人,且从毛某1出生,毛某2并未出生,故从毛某1的行为来看,原审法院认定毛某1、毛某1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毛某1的监护权。

经抚育鹰寄养证、收养关系证明、离婚证、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原审法院认为毛某1未尽到监护职责,也未得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人员的支持,原审法院以毛某1、毛某2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违背了民事法律,故判决撤销毛某1与毛某2的婚姻关系,毛某1、毛某2确认毛某1与毛某2无子女,毛某2与毛某2不存在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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