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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安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3。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家庭矛盾重。
自2016年12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基本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偶有争吵,但无大的矛盾争执。
作为女方,原告应当以孩子的年龄依法承担抚养费,如果被告不同意,也可以向原告释明,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审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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