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王某与安某1离婚纠纷阜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阜城县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冀128民初6352号 ...
【文书来源】
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被告安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6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5年2月8日生一女刘某乙。
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口角,且自2015年开始分居至今,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原告曾于2017年3月20日到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
但这并没有使原、被告和好。
故原告周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前、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因被告不工作,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再继续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女儿刘某2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
被告有稳定的工作,且月收入将近三万元。
因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元给原告,直至刘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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