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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告(王某与安某1离婚纠纷阜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3:19:55 浏览量: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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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安某1离婚纠纷阜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冀128民初635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4-13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被告安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6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5年2月8日生一女刘某乙。

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口角,且自2015年开始分居至今,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原告曾于2017年3月20日到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

但这并没有使原、被告和好。

故原告周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前、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因被告不工作,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再继续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女儿刘某2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

被告有稳定的工作,且月收入将近三万元。

因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元给原告,直至刘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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