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6)苏1084民初6472号 ...
【文书来源】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凤、范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婚前和婚初关系尚可,但自女儿出生后,因被告不分担家务,也不承担家庭经济支出,双方为此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
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离婚的时候,必须要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作出一个合理明确的划分,婚后财产的话需要共同的分割,但是婚前财产就需要个人的,来进行取得就可以了,一般情况下土地这种财产性的收益也是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
没事延伸阅读:婚前财产的界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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