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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执意打胎要求男方补偿((女方以打胎要挟男方结婚是无效婚姻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2:14:38 浏览量:58

1. 婚姻法中有关夫妻俩以打胎要挟男方结婚是无效婚姻吗? 2.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3. 监护权的特征是什么? 4. 监护人员 女方以打胎要挟男方结婚是无效婚姻吗?答案是无效婚姻。 那么,小编就为大家介绍...

女方以打胎要挟男方结婚是无效婚姻吗?答案是无效婚姻。

那么,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婚姻法中有关夫妻俩之间财产及抚养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中有关夫妻俩以打胎要挟男方结婚是无效婚姻吗?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在民法典中也适用。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利益由监护人代为管束。

二、监护权的特征是什么?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所享有的监督权。

监护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对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监护人员死亡,被监护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员

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 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学;

  2. 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 应按规定,交纳政府、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关于安置工作的部分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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