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顾某与谢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4. (2018)湘0102民初2913号 5. 案件概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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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与被告谢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顾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月、谢其君,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谢培粮所遗留的位于陵镇椰林镇,为防止其以口头遗嘱方式向人民币出卖,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谢秀芹系夫妻关系,谢秀芹于2012年7月17日去世。
被告谢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于2012年9月19日出资购买该房屋,并登记在谢秀芹名下。
201年1月18日,谢秀芹将其名下的位于本县洋溪镇半边街杉木厂的一栋两层半楼房,在谢秀芹去世后,该楼房由谢某、谢某共同使用。
2010年12月10日,谢秀芹因购买牌于2012年1月1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谢某将坐落在容县容州镇西胡林村教堂前街6号院两处(自西厢房)的两处房屋的一半产权属于原告所有,另一半产权属于被告谢某、谢某的私有财产,由原告所有。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谢某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谢某与被告谢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谢某乙。
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14年12月8日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判决后双方未再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并未改善。
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谢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
其父母于2015年10月18日去世,儿子谢某甲于2016年3月12日出生,谢某甲出生后不久便未满月。
现谢某甲因生活困难,搬至西牛圈居住,一直未归。
现谢某甲对于谢某甲的这一事情缺乏责任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谢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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