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裁定如下: 2. 被告顾某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中的义务。 3. 被告谢某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中的义务。 4.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5. 审判长:XXX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顾某与谢某继承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判决如下:
一、顾某与谢某之间的继承纠纷不予解决,双方不得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涉及到顾某与谢某的继承纠纷。
根据该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顾某与谢某之间存在合法的继承权。
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将其放弃继承的声明告知相关继承人。
本案中,顾某与谢某都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本案属于可继承财产的范围。
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本案中,被告顾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十日内将继承财产转移至被告谢某的账户中。
综上所述,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顾某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中的义务,被告谢某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中的义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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