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顾某与谢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4. (2018)湘0381民初632号 5. 案件概述 6. ...
找律师在线咨询请联系律师在线,推荐专业处理继承纠纷律师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原告顾某与被告谢某、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宋汉民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代替受遗赠人行使权利。
被告谢某、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宋汉民在被继承人唐士成、唐士成去世后即已去世,故对于原告要求继承分割其享有被继承人唐士成的遗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实际合理的原则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韩某1、何某6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韩某1办理位于镶黄旗巴音小区C区4幢408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二、原告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韩某1、何某6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韩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韩某1、何某6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若有更多问题请联系小编,找律师在线咨询请联系律师在线网,推荐专业律师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