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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人民法院庭审公告(京山县人民法院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8:42:26 浏览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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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人民法院: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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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京山县人民法院

(2018)京0102民初1765号

案件概述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生、被告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张某2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韦俊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子街9号(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丰字第06028号)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韦俊于2018年1月2日病故,韦俊于2018年4月6日病故。

被继承人生前与被告张某2共同拥有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头乡西胡林村教堂前街6号院宅基地四分之一的份额。

韦俊于203年4月2日病故,其丈夫王某于201年4月12日病故,其丈夫王某于2013年6月12日病故,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韦某1、次子韦某3、三子韦某2、四子韦某3。

韦俊于209年3月17日病故,其未生育子女。

韦俊于2014年7月病故,其未生育子女。

韦俊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韦某1、二子韦某3。

韦俊于2014年3月病故,韦城于2014年9月病故。

韦俊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一子韦某1。

韦俊于2014年9月病故,韦城于2014年8月病故。

韦城与被告张某1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韦某1于2014年2月病故。

韦俊与被告张某2于2014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由于韦俊在201年4月病故。

韦俊与被告张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X号X幢X门X层X号房屋,上述房屋属于韦俊与被告张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韦俊于201年4月病故,张某1于2013年7月病故。

韦城与被告张某1于×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韦某1,后韦俊于2017年4月病故。

韦俊于2014年8月病故,生育二子韦某3,韦某1于2017年3月病故。

韦俊与被告张某2于2017年8月因感情破裂,分居生活至今。

原告韦某与被告张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韦某2与被告张某3于2017年1月29日、2017年12月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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