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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生、被告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张某2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韦俊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子街9号(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丰字第06028号)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韦俊于2018年1月2日病故,韦俊于2018年4月6日病故。
被继承人生前与被告张某2共同拥有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头乡西胡林村教堂前街6号院宅基地四分之一的份额。
韦俊于203年4月2日病故,其丈夫王某于201年4月12日病故,其丈夫王某于2013年6月12日病故,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韦某1、次子韦某3、三子韦某2、四子韦某3。
韦俊于209年3月17日病故,其未生育子女。
韦俊于2014年7月病故,其未生育子女。
韦俊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韦某1、二子韦某3。
韦俊于2014年3月病故,韦城于2014年9月病故。
韦俊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一子韦某1。
韦俊于2014年9月病故,韦城于2014年8月病故。
韦城与被告张某1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韦某1于2014年2月病故。
韦俊与被告张某2于2014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由于韦俊在201年4月病故。
韦俊与被告张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X号X幢X门X层X号房屋,上述房屋属于韦俊与被告张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韦俊于201年4月病故,张某1于2013年7月病故。
韦城与被告张某1于×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韦某1,后韦俊于2017年4月病故。
韦俊于2014年8月病故,生育二子韦某3,韦某1于2017年3月病故。
韦俊与被告张某2于2017年8月因感情破裂,分居生活至今。
原告韦某与被告张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韦某2与被告张某3于2017年1月29日、2017年12月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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