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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某祥与陈某英等遗嘱继承纠纷案(陈某1与陈某2、陈某3、李某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6:10:16 浏览量:45

1. 陈某1与陈某2、陈某3、李某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2. 法院名称:XXX人民法院 3. 审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 4. 当事人: 5. 诉讼请求: 6. 事实和理由: ...

陈某1与陈某2、陈某3、李某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名称:XXX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

原告: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陈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市XX区XX街XX号。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确认被告陈某1. 陈某2. 陈某3与原告李某的继承纠纷为无争议事项;

  2. 依法判决被告陈某1. 陈某2. 陈某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之间存在继承纠纷。

原告李某于XXXX年XX月XX日去世,其遗产由其子女陈某1、陈某2、陈某3共同继承。

根据原告李某的遗产继承顺序,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原告陈某2的配偶张某、原告陈某3的配偶李某。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继承人顺序按下列顺序排列:......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对被继承人遗产有权进行继承的继承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继承权。”

三、判决结果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与原告李某的继承纠纷为无争议事项,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与原告李某的继承纠纷为无争议事项;

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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