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陈某1与陈某2、陈某3、李某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2. 法院名称:XX市XX区人民法院 3. 案号:(XXXX)X号 4. 当事人: 5. 诉讼请求: 6. 事实和理由: ...
原告:陈某1,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陈某2,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陈某3,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确认被告陈某1. 陈某2. 陈某3的遗产为原告李某的继承份额;
确认被告李某的遗产为被告陈某2. 陈某3的继承份额;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继承权纠纷起诉状》,约定原告李某为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的继承人,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继承被告陈某1的遗产,被告李某继承被告陈某2的遗产,被告陈某3继承被告陈某3的遗产。
上述《继承权纠纷起诉状》还约定了继承份额等相关事宜。
二、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于XX年XX月XX日去世,被告李某于XX年XX月XX日继承了被告陈某1的遗产,被告陈某2、陈某3继承了被告陈某2的遗产,被告李某继承了被告陈某3的遗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李某继承了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的遗产的份额为:
被告李某的遗产为被告陈某2、陈某3的继承份额的70%,被告陈某1的遗产为被告李某的继承份额的30%。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李某继承了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的遗产的份额为:
被告李某的遗产为被告陈某2、陈某3的继承份额的70%,被告陈某1的遗产为被告李某的继承份额的30%。
五、本案中,被告李某与被告陈某2、陈某3于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发生了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陈某2、陈某3的继承份额应由其共同的继承人陈某1、李某继承,被告李某的继承份额为被告陈某2、陈某3的继承份额的70%,被告陈某1的继承份额为被告李某的继承份额的30%。
六、原告李某认为自己的继承份额应该超过被告陈某2、陈某3的继承份额,因此要求确认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的遗产为原告李某的继承份额,被告李某的遗产为被告陈某2、陈某3的继承份额。
七、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的遗产为被告李某的继承份额,被告李某的遗产为被告陈某2、陈某3的继承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李某的继承份额为被告陈某2、陈某3的继承份额的70%,被告陈某1的继承份额为被告李某的继承份额的30%。
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的遗产的具体分配由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的继承人共同协商确定,被告李某无权决定。
确认被告陈某1. 陈某2. 陈某3的遗产为原告李某的继承份额;
确认被告李某的遗产为被告陈某2. 陈某3的继承份额;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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